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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理工大学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资料来源:      日期:2026年03月30日 14:27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积极性、主动性,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安徽省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和《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以学分为计算单位,记录干部的学习教育培训情况,检测干部的学习教育培训效果,并以学分累计方式进行考核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和周期考核相结合,五年为一个周期。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校党委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基层党组织要根据学校党委每学期政治理论学习活动安排意见、干部学习培训等有关要求,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牵头,学校各有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党委组织部、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 党委组织部履行对全校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管理的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等职能,负责处级干部学分考核的审核、审定、登记、归档等日常管理工作。同时协助上级组织部门做好省管干部学习培训档案的申报、审核与管理工作。

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与本单位工作相关的教育培训学分审核工作。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负责本单位科级以下干部教育培训学分的审核、审定、登记、归档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考核项目与学分

第六条 干部教育培训学分由基础学分、奖励学分和处罚学分三部分组成。

第七条 基础学分是指干部参加校外调学、专题培训、中心组学习、集体学习、在线学习等教育培训方式所获得的学分。干部的基础学分在教育培训总学分中所占比例不低于60%。

1. 校外调学。参加学校选派的各级党校等培训机构脱产培训学习,经培训考核合格,每天记2学分。

2. 专题培训。参加校党委党校或基层党委(党总支)分党校等有关专题培训班培训,按照实际培训学时计分(2个培训学时计1学分)。

3. 中心组学习。参加学校两级党委中心组(扩大)学习,每次记1学分。

4. 集体学习。参加专题辅导报告、名人讲座等,每次记1学分;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学习每次记0.5学分。年度最高记20学分。

5. 在线学习。完成“高等教育管理干部培训平台”在线学习规定的学习任务获得的学时直接计入基础学分,每90分钟记1学分。超出培训学习任务获得的学时折合学分计入奖励学分。未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时间的,不记分。跨年度在线学习的规定学时计分平均计入两个年度。年度最底学分为35学分。

第八条 奖励学分是指干部参加在职自学、学历学位进修、专业资格证书考试、实践锻炼、学习成果运用等方式所获得的学分。

1. 在职自学。撰写学习笔记每1万字记5学分;结合工作实际撰写调研报告每篇记5学分,联合署名的,平均记分;学习心得体会每篇记3学分;在线学习超出培训学习任务获得的实际学分。年度最高计25学分。

2. 学历学位进修。参加在职学习,取得学历或学位证书的,当年度记20学分。

3. 专业资格证书考试。参加由国家、省、市统一组织的各类专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合格证书的,当年度分别记20学分、15学分、10学分。

4. 实践锻炼。参加挂职锻炼或支援艰苦地区工作的,每年度记10学分。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5. 学习成果运用。撰写出版学术著作的,独著记20学分,合著记10学分;公开发表理论文章的,国家级报刊杂志每篇记10学分,省级报刊杂志每篇记5学分,市级报刊杂志每篇记3学分。多级刊发的,取最高分计算。

为校党委举办的干部教育培训授课的,每个专题记5学分;为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新进教师(辅导员)和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等培训班授课的,每个专题记4学分(同类培训班多次讲授一个专题的只计一次)。

第九条 处罚学分是指干部无故未参加组织调学、在线学习没有修完规定学分、严重违反教育培训纪律等的惩罚性学分。

1.参加专题培训,请假期间不记学分;旷课一次,扣2学分,扣完为止。

2.参加在线学习未完成规定的学分,除不记分外,按未完成的学分数扣除原有学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度学分为零:

(1)无故未参加任职培训或组织调学的。

(2)在学分登记、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3)其他严重违反干部教育培训纪律,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考核单位

第十条 校外调学学分考核,由党委组织部负责,以调学通知、培训结业证书和培训鉴定等为依据。

第十一条 专题培训学分考核,校党委党校专题培训学分考核由党委党校办公室负责,以专题培训学习通知、培训结业证书和培训鉴定等为依据。

基层党委(党总支)分党校专题培训学分考核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负责,以培训学习安排、培训鉴定等为依据。

第十二条 中心组学习学分考核,校党委中心组学习学分考核由党委宣传部负责,以学习安排、干部参学签到记录等为依据。

基层党委(党总支)中心组学习学分考核,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负责,以学习安排、干部参学签到记录等为依据。

第十三条 集体学习学分考核,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负责,以学校专题辅导报告、名人讲座安排,干部参学记录,单位(党支部)集体学习记录,签到情况等为依据。

第十四条 在线学习学分考核,由党委组织部负责,以干部在线学习通知、实际学时记录等为依据。

第十五条 在职自学学分考核,干部的学习笔记、调研报告、心得体会等学分考核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负责,干部在线学习超出培训学习任务的学分考核由党委组织部负责。

第十六条 学历学位进修、专业资格证书考试等学分考核,由人事处负责,以干部当年度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等为依据。

第十七条 实践锻炼学分考核,由安排实践锻炼的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等负责,以干部挂职安排、实践锻炼的考核鉴定等为依据。

第十八条 学习成果运用学分考核,学术著作、发表理论文章的学分考核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负责,以干部出版学术著作、发表的理论文章等成果为依据。

干部为教育培训授课的学分考核,校党委党校举办的干部教育培训、预备党员等培训由党委党校办公室负责,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训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负责,新进教师(辅导员)培训由人事处负责,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培训由校团委负责,以培训安排、实际授课情况等为依据。

第十九条 处罚学分考核,由党委组织部、党委党校办公室和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二十条 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考核按干部个人申报、有关部门和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核、组织审定、确定等次等程序组织实施。

1. 个人申报。干部根据个人年度教育培训情况,于当年12月底前填写《安徽理工大学 年度干部教育培训学分考核登记申报表》(附件1)(一式两份),在“申报学分”栏内填写自评的学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

填写《安徽理工大学 年度干部教育培训学分申报及部门审核表》(附件2),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

2. 部门审核。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对干部填报的《安徽理工大学 年度干部教育培训学分申报及部门审核表》进行学分审核,签署部门审核意见。

3. 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核。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根据考核项目与学分规定,本党委(党总支)分党校专题培训、中心组学习、集体学习及在职自学(干部在线学习超出培训学习任务除外)、学习成果应用(部分培训授课除外)等方式的学分由基层党委(党总支)负责审核认定。其余的学分对照各有关职能部门签署的审核意见进行认定。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在《安徽理工大学 年度干部教育培训学分考核登记申报表》“审核学分”栏内填写认定的学分,签署审核意见后连同《安徽理工大学 年度干部教育培训学分申报及部门审核表》一并报党委组织部审定。

4.组织审定。党委组织部对照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核情况,对干部教育培训学分进行认真审定,并向学校党委提出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等次的建议。

5. 确定等次。校党委根据党委组织部审定的干部教育培训学分情况,评定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等次。

第二十一条 干部教育培训学分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通知干部本人。

第二十二条 干部对考核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提请复核,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向校党委组织部提出复议申请,党委组织部应及时审核认定并反馈干部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和申诉人。

第二十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学分考核工作于次年度3月底前完成。

第六章 考核结果及运用

第二十四条 根据干部教育培训相关规定,处级以上干部年度教育培训不得低于120学时(60学分)、五年累计不得低于600学时(300学分);科级以下干部年度教育培训不得低于100学时(50学分)、五年累计不得低于500学时(250学分)。

第二十五条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处级以上干部年度考核得分在100学分以上的为优秀,100-60学分的为合格,60学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在一个考核周期(五年)内累计总学分达到450学分以上的为优秀,450-300学分的为合格,300学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科级以下干部年度考核得分在90学分以上的为优秀,90-50学分的为合格,50学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在一个考核周期(五年)内累计总学分达到400学分以上的为优秀,400-250学分的为合格,250学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学分制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干部,第一年口头诫勉,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在一个考核周期内,总学分达到合格以上的干部,颁发《安徽理工大学干部教育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分考核结果和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干部年度述职述德述廉报告中应包括个人教育培训情况。当年学分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干部,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连续两年学分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干部,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一个考核周期中连续3年及以上年度学分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干部,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八条 学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参考。对干部进行任职考察,要把学分考核结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年度学分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干部,次年度原则上不得提拔使用。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必须在提任后1年内补齐所差学分,补齐的学分不记入当年累计学分;仍未完成的,实行试用期的要延长试用期。周期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干部,下一个考核周期首年度内不得提拔使用。

拟提拔使用的干部,《干部任免审批表》须填写教育培训情况。

第二十九条 在一个考核周期内,对学习培训质量和效果明显、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

第七章 归档、保管与移交

第三十条 建立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学分考核结果。

第三十一条 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归档范围:主要包括《安徽理工大学 年度干部教育培训学分考核登记申报表》、《安徽理工大学 年度干部教育培训学分申报及部门审核表》、《安徽理工大学干部教育培训周期学分考核登记表》(附件3)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 处级以上干部的《安徽理工大学干部教育培训周期学分考核登记表》由党委组织部按照考核周期和年度评定学分填写;科级以下干部的《安徽理工大学干部教育培训周期学分考核登记表》由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按照考核周期和年度评定学分填写。

第三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要指定专人负责处级以上干部教育培训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与保管工作;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要指定专人负责科级以下干部教育培训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与保管工作。

干部教育培训档案保管期限暂定为10年。

第三十四条 《安徽理工大学 年度干部教育培训学分考核登记申报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存入干部个人档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